【检察官说法】一嫌犯杀人后又纵火,被批捕!
2020-02-28 10:54:01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周金丽         

岳塘新闻网2月28日讯(通讯员:周金丽)2月19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犯罪嫌疑人姚某批准逮捕。

案情回放:2020年2月5日(大年初七)凌晨零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因多日宅在家中无聊遂来到岳塘区书院路某门店内准备嫖娼。姚某因琐事与按摩女刘某某发生口角,愤怒之下他便用随身所携带的折叠刀将刘某某捅倒在该店二楼靠窗户包厢的按摩床上。随后刘某某开始大声呼救,为阻止刘某某继续呼救,姚某持刀朝刘某某腹部、颈部等处多次捅刺直至刘某某未再发出求救呼声。姚某害怕暴露其犯罪痕迹,为毁灭罪证,将刘某某所穿的带血棉衣脱下带走,并使用自己携带的打火机将该店二楼靠窗户包厢内的按摩床(即被害人刘某某所躺的位置)、该店一楼柜台后的布沙发、一楼取暖器及抱枕点燃后逃离现场。逃离之前,姚某通过翻找该店,偷走黑色女士钱包、手机、现金700元等财物。在逃窜过程中,姚某将被害人的带血棉衣、黑色女士钱包分别藏匿,并将作案所用的黑色折叠刀丢弃到某公园一水塘中。当日凌晨1时许,群众发现该门店起火后报警,后消防、民警赶到现场,及时控制住火情,并发现刘某某已死亡。经对案发周边和现场视频的走访和调查,姚某于当日下午在湘潭县被抓获。到案后,姚某对犯罪事实供述不讳。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姚某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便残忍将其杀害,为灭迹又在犯罪现场多处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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